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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园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外派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1-01-22 13:38:13  |  点击次数:79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人才)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酒泉市高新园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委托公司派遣员工的单位。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派遣员工(含劳务派遣、人才派遣)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负责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公司实行劳务(人才)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人才)派遣协议》;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双方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一、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三、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司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委托用工单位负责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用工单位生产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用工单位及员工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经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三、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八、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九、有贪污、挪用公款或不正当手段谋私行为的;
    十、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十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十八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的,由用工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二十二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培训期间的薪酬水平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旷工,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工资待遇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执行生育生活津贴。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绩效,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掌握员工个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季)由用工单位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差距)、E(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公司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需材料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收集。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派遣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水平等紧密结合,标准按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扣罚员工薪酬待遇或由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条  用工单位根据员工试用期及月度、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解聘,并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优秀员工     第四十一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范围:生产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办法,根据用工单位上年末实有人数、员工综合素质等因素,依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确定优秀员工名额,下达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第四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员工的,按用工单位的员工录用条件,优先推荐其参加录用竞聘考试考核。其每次的评审材料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优秀员工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四十五条  对优秀员工给予的适当奖励,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负责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人事关系代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新录用员工的档案通过公司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员工档案的转移要履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档案要规范管理,按照人事档案达标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人事档案盒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的员工及时转移档案。
    第四十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履行审查手续,严把档案材料的归口关,杜绝不规范档案材料装入员工档案。凡涉及到有关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学籍材料等应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员工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员工的党、团关系可由公司或者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管理,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相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二条  员工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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