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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3-26 12:03:16  |  点击次数:5203次

 根据肃州区人社局对于我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最新规定,现将最新通知转载如下。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新时期,为了消除城乡差别,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和《失业保险条例》,现就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者,不包括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二、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经营,从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矿山开采、餐饮服务、危险品运输、机械制造,近三年内没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了五险社保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农民工参保登记户,为其使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0.7%的费率为农民工缴费。用人单位在核定工伤保险基数时,必须提供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备案花名册核定参保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基数。
       劳务派遣公司在本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农民工参保登记户,需满足以下条件:近三年没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与农民工签订了二年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派遣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工作;被派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公司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时,需提供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备案花名册,以及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输出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负责将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输出劳务派遣人员信息与输入地人社部门对接。劳务派遣公司跨省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异地派遣行为的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化用工的指导服务,对已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指导其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做好日常监督;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将职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不能再次派遣到劳务或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虚构劳动关系,为个人代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被派遣职工的工资 必须由劳动派遣公司发放,不得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登记户,今后不得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工参保登记户。
       四、加强对劳务外包行为的监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务外包行为的监管,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积极防范“假外包、真派遣”。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这个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劳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鼓励我市劳务派遣机构向甘肃核产业园有组织派遣农民工
       在本市经过各类培训机构有组织培训,持培训合格证的酒泉市户籍农民工,可由我市劳务派遣机构单独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向甘肃中核产业园有组织派遣。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通知后,要对本县参保登记情况进行清查,发现不符合开设农民工参保登记户条件的,要在9月30日前注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用各类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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