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1-22 13:06:50 | 点击次数:1549次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早落地生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今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
四、各地要加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做实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基金收支缺口较大、备付能力较弱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贴力度,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